進貨取得銷貨人所交付非交易對象之發票,而提出檢舉者,是否適用免罰之規定?(0631)

適用,公司進貨因銷貨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以其持交之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85.8.5.台財稅第8519128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