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後自動補報、補繳者,要不要處罰?(0629)

可以免罰,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涉及逃漏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同法第44條及逃漏稅之處罰。
(財政部86.6.14.台財稅第86190190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