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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漏報收入於調查前併入次年度收入申報繳納者,要不要處罰?(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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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罰,如公司漏報當年度營業收入,惟該公司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即自行合併申報為次年度營業收入,其合併申報為次年度營業收入所繳納之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83.3.7.台財稅第8300502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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