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自動補報補繳,要不要處罰?(0619)

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72.10.22.台財稅第3751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