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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可否適用補稅免罰?(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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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是以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為要件,若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代位申報之遺產部分,是該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位申報,而非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與該法條規定要件不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送罰。
(財政部70.11.24.台財稅第39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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