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三聯式發票而以二聯式代替者,要不要處罰?(0612)

營業人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如載有應行記載事項包括: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85.6.8.台財稅第85190819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