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而未辦登記營業者,未取得或未給予憑證,要不要處罰?(0607)

要處罰,按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所漏金額5%罰鍰。
(財政部82.12.29.台財稅第82150625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