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務支出未取具合法憑證,要不要處罰?(0603)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屬同法第11條第2項所指之營利事業,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無完備之會計紀錄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第45條之規定辦理;惟稽徵機關會通知限期改進,其逾限未改進者,可依行政院頒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有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70.7.22. 台財稅第359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