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向公庫繳納要不要處罰?(0602)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款規定處罰;如查明有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如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77.12.19.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