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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書未合法送達,訴願期間如何認定?(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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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4條(現行法為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謂達到,係指將該處分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而言。若未經合法送達,或雖曾送達而無法證明應受送達人係於何時收受,則訴願期間,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訴願逾期之問題。
(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159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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