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繳納行政救濟利息?(0405)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該項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固定及機動兩種利率時,一律按固定利率計息,又該項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如有牌告大額存款利率時,一律按非大額存款之固定利率計息。;其日利率之計算,自83年7月1日起,應按1年作365日為計算日利率基礎。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財政部83.7.29.台財稅第831603143號函)
(財政部99.7.1.台財稅字第099040579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