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司登記實務十四、增資、減資

問:公司未全額發行股份時,即於股東會修章提高資本總額,請問此情形該如何辦理公司登記?

答:依公司法第278條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倘公司於股份未全數發行完前,先行修章提高資本總額,若該次修訂章程除修訂提高資本總額之條文外,尚涉其他條文之修訂,公司可依修訂章程變更登記檢送申請書、變更登記表上資本總額及股份總數應記載原登記數額、股東會議事錄、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及章程等書件向本部辦理變更登記。核准時本部將於章程及核准函加註修正章程提高資本總額條文未經核准變更登記。

 

問:以債權增資是否有上限及債權是否可以小於增資金額?

答:1.債權轉增資無上限。
         2.債權是可以小於增資金額,不足金額部分可以現金繳納。

 

問:有限公司增資時無股東加入,僅過半數同意,但修正章程需全體股東同意?

答:按公司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問: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備文件為何?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特別敘明何種事項?又員工未達既得條件,由公司收回已發行股份辦理註銷時,是否需經會計師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

答: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參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之規定辦理,應檢附文件:申請書、向金管會申報之核准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變更登記表。另如有渉及提高額定資本總額須修正章程者,應加附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司章程。又參照金管會上開函釋,無須檢附核准增加資本之核准文件。另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者,應檢附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應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並載明有無繳足股款。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由公司收回已發行股份辦理註銷時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問:資產不足抵償負債,可否辦理增資?

答: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仍可辦理增資,若以股東往來抵繳增資股款,對於改善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情況,有股東往來抵繳金額加倍效果。

 

問:有限公司原股東4人,其中1人已自行申請備案退出(原出資額50萬元),公司原資本額200萬元,是否需減資50萬元再行解散登記?股東同意書僅3人簽名可否?

答:
1.股東要退出,如係減資將其出資額返還該股東,應經全體股東同意,由公司辦理減資登記。


2.嗣後公司如取得減資後3位股東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即可辦理解散登記。


3.倘無法得到全體股東同意,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或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問:增資基準日作改選董監事,出席股東(新股東可算嗎?)和出席股數應如何計算?

答:如股東已繳足增資股款,出席股數可以增資後已發行股數計算。

 

問:假設公司增資基準日9月1日,15日送件即9月15日,9月15日為星期五,9月16日為星期六,9月17日為星期日,又正逢9月15日颱風假,是否可順延至9月18日送件?

答:增資基準日9月1日,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最後一天為9月16日,恰為星期六例假日延至9月18日送件,沒有罰鍰問題。

 

問:減資彌補本期虧損,應先經股東會承認暫時決算報表,再經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及增資發行新股可於同一次的股東會同時承認報表及決議減資彌補虧損及發行新股嗎?另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是否亦可於同一次董事會承認報表決議減資彌補虧損及增資?

答:
1.股東會可同時同意決議承認決算書表,減資彌補虧損及增資發行新股。公司發行新股屬董事會職權,應依公司法第266條及第267條規定辦理。

2.至於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也可以。

 

問:公司以債權抵繳,若該債權係違反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予他人,則該債權是否仍可視為債權抵繳股款?

答:債權抵繳股款係股東或他人對公司之債權,與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予他人不同,公司貸款予他人,該公司為該他人之債權人,非屬公司負債,他人不可能以對公司之負債抵繳股款。(公司法 §156;§15)

 

問:以債權轉增資,保留新股10%由員工認購,員工以何標的出資?

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除非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外,應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3項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百分之10至15由員工認購,其餘由股東認購,認購不足,再洽特定人認購,於認購期間,不論員工、股東或其他第三人,只要對公司有貨幣債權,均可於認股後,主張以債權抵繳股款,於認購(股)期滿至發行新股基準日間再召開一次董事會決議債權抵繳之金額即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法 §156) 

 

問:公司法規定公司買回之股份未於3年內出售者,應辦理減資,如果3年內該股份並未出售,亦未依法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時,後果為何?對公司會有何影響?

答:董事會失職,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若公司因此而遭受損失,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公司法 §167之1;§23)

 

問:有限公司用減資以彌補虧損,正常是先減資再增資,是否可以先增資再減資?

答:先減資再增資,或先增資再減資,均可。(公司法 §106)

 

問:
A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5,000,000元,帳面無累積虧損,101年度2月份處分固定資產獲利100,000,000元,正常情形下,該公司須待會計年度終了後,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編造表冊,經股東常會承認後,再決議盈餘分派議案,如此公司股東最快也要在處分資產後1年,甚至1年半,才能透過盈餘分派取得現金。
請問:
1.為避免公司資金閒置,可否以當年度決算盈餘轉增資後,再辦理減資以現金退還股東?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以當年度盈餘辦理增資之條件,是否僅彌補虧損才可?
2.在不違反公司法第9條及第15條之情況下,有無合法之方式讓股東於101年3~4月即可取得現金?
3.公司若為有限公司時,適法情況是否不同?

答:
1.公司處分財產後,造成閒置資金,尚不能適用公司法第168 條之1規定,將當年度之所產生之本期損益,依據上揭條文規定,據以增資後,再減資還返股東,因為該條規定僅適用於公司之當年度營運虧損,造成經營上困境,需要減資彌補虧損,並發行新股取得新資金,始得適用。
2.依經濟部91年9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釋略以:「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彌補虧損,並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者,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準此,減資、增資併案登記時,其分別之減資彌補虧損決議及發行新股決議,自以同一年度為宜。至於減資基準日與增資基準日相距日期為何,法無明文限制規定。」準此,公司尚無法在不違反公司法第9條及第15條規定之情況下,讓股東在處分財產之當年度取得溢價收入之分配。
3.如該公司為有限公司,亦同樣不得於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當年度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