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司登記實務十一、公開發行新股

問:依最新格式的變更登記表已刪除公司債可轉換股數額度之記載,請問未來公司在計算可發行新股的額度時,是否可以不考慮公司債可轉換股份額度?

答:按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規定:「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部95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404230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時,本次發行之股數加上『已發行股份總數』加上『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加上『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大於『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發行新股。」所稱「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係指「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或可轉換股份」,本部上開函釋爰予補充。爰此,公司仍需自行依上開規定計算是否需修章提高資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