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司登記實務九、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問:有限公司章程訂定依持股比例分配盈餘,其中之一法人股東可否不參與盈餘分配?


答:有限公司分配盈餘時應按章程所載,依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盈餘。倘有股東在分配前表示不參與盈餘分配,則將該部分盈餘列入累積盈餘。


問:股東會召集之通知及議事錄之寄發,依公司法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請問是否可在章程內直接訂明,這樣仍須「相對人同意」是否應以書面文件簽署同意內容嗎?


答:依本部94年10月21日0940215386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規定:「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準此,股東會開會通知以電子方式寄送者,應先取得股東之同意始可。所詢股東同意之取得,究應以發行公司(委託公司)或受發行公司委託辦理電子通知業務之公司(受託公司)名義為之一節,允屬委託契約之規範事項,應回歸民法之規定處理。至若於章程中訂明時,仍需就未出席股東,依規定取得相對人同意。


問:有限公司未列入修章次數(如股東死亡出資額繼承尚無補正之事項),若計入修章次數是否逕予登記?


答:倘公司已計入該次修章,本部當於核准公文中註記章程第*條第*次無需加列,已代為刪除之字樣。


問:公司章程目前未訂轉投資相關條文,若要訂定時是否需檢附股東同意書?


答: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準此,倘貴公司轉投資金額超過實收股東百分之四十,請依上開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修訂章程即可。(公司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