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司登記實務七、解散公司之清算

問:一人股東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並已選任負責人為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死亡,法院是否依公司法第81條選任清算人。又若清算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其程序如何處理?


答:一人股東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並已選任負責人為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死亡者,因清算人與公司為委任關係,清算人死亡,清算人當然解任,此時清算人之家屬可以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


問:裁定解散後之公司,承認清算報表之股東會出席股數規定如何?


答:按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其中對股東會之決議尚無特別規範,依同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問:本公司於97年停業迄今,召集股東會無法有代表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決議解散事宜,倘經法院裁定解散後,股東會仍無法有代表已發行股數過半數股東出席承認清算報表,應如何處理?


答:清算人倘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承認清算報表之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同法第175條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承認報表,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174條之決議,已承認報表。


問: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業經解散後,公司未向法院聲請進行清算,如股東間有糾紛,股東是否可向法院聲請清算事宜,又向經濟部提出清算人於清算期間違反清算相關規定,是否有罰責?


答:

1.有關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解散登記,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如股東間有糾紛,股東是否可向法院聲請清算一節,查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除如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自應向法院聲請清算,不論股東是否有糾紛。


2.又向經濟部提出清算人於清算期間違反清算相關規定是否有罰則一節,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
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清算人就任係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報,並非向本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