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司登記實務六、解散、合併及分割登記

 問:何謂分割登記,何者為母子分割、兄弟分割,何種情況需要分割登記?資本額如何劃分,分割登記還須資本出資存款證明?


答:

1.何謂分割登記,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6款規定:「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


2.何者為母子分割,係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作為對價之行為。


3.所謂兄弟分割,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


4.何種情況需要分割登記:分割須出於正當的事業目的,而非基於避稅之理由。所謂正當事業目的,例如改善信用等級,切離高風險或經營不善之事業,降低成本,員工認股權之計劃及受法院命令強制分割等等,至於促進股價上升與增進股東之權益等目的則不可。


5.資本額如何劃分:由公司設計之分割計劃書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資產及負債並且可以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之公司。


6.分割登記還須資本出資存款證明:分割以被分割公司之資產及負債切割一部分給分割新設或既存公司,原則上不需要存款證明。

問:母子分割案,於被分割公司之股東臨時會承認分割計劃,並選任出董監事,則該臨時會是否為分割基準日及董監事任期起算日?董事應再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該董事會應在何日期前召開?


答:

1.該股東臨時會是否為分割基準日及董監事任期起算日,端視該股東臨時會有無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開會日期是否即為分割基準日,倘是,則兩者均是;反之,倘不是,則兩者均不是。


2.董事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可於被分割公司股東臨時會當日或分割基準日當日或之前選出董事長。(企業併購法 §32)


問: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要辦理解散登記,如何辦理?


答:

1.若股東死亡尚未完成繼承手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可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為遺產管理人於股東同意書簽名以表同意。


2.如該股東死亡,已辦妥繼承手續且繼承人分割遺產已取得協議,則由繼承人行使同意解散權。


3.如全體法定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由死亡人親屬成立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該遺產管人行使該死亡股東之權利事宜。<公司法§113>


4.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附表規定,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ㄧ覽表內,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應檢送書件有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ㄧ式二份。另若股東死亡已辦妥繼承手續者,應檢附申報遺產稅核定書影本,尚未辦妥繼承手續者,則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