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司登記實務五、公司名稱

問: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中所公示的公司已註明〝解散〞公司名稱是否可被其他新設立或名稱變更之公司所取用?


答:按公司法第26條之2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準此,要使用已註明“解散”之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上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