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司登記實務一、外國公司、僑外資

問:僑外資在民國94年前向中部辦公室辦理增資、減資變更登記未經投審會核備,請問現在要發行新股是否要先向投審會申請?

答:依本部100年11月22日經審一字第1000588590號函釋,為增加僑外投資便利性,有關僑外投資人經本會核准在台投資後,其投資事業因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或減資,致其持有股權發生變更者,該僑外投資人得於事後向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變更申請。
    除上述外,有關僑外事業增資、發行新股有僑外人認股者。應檢送本部投審議會許可函及審定函影本。

 

問:外資或陸資申請增資,所謂投審會核准函公文,是否亦需檢附投審會審定函許可文件及〝投資申請許可〞核准文也要一併檢附?

答:屬僑外資或陸資增加資本額,不論其增資種類須附投審會核准函,非盈餘或是公積轉增資之現金增資者須加附審定函;增資基準日仍以公司自訂為原則,如審定函達到公司之日係在增資基準日之後者,則申請變更登記以審定函達到公司之日起15日內申請。

 

問:有外僑投資股款已取回,股權移轉未能取得授權書可否股東變更?

答:外資撤資或僑外資轉讓給本國人,須經過投審會核准後才可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