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1:情形一:受僱於律師事務所之律師,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並以薪資
所得計算投保金額者,如有領取投保單位或非屬投保單位
之執行業務收入逾5000元時,均應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
情形二:合夥開業之律師,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執行業務所
得計算投保金額,其所領取投保單位或非屬投保單位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