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公司所得稅報繳之會計年度係以12月至11月為基準,補充保險費累計獎金之計算年度為當年1到12月,補充保險費之計算及扣繳可否與公司所得稅報繳之會計年度一致?

A25:健保法第31條獎金計算係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領取累計之金

          額,應與所得稅法之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