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其現值如何估價?(0113)

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又土地如係纏訟多年未有結果,因有產權糾紛不易變價保管,則不得為擔保品。
(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
(財政部83.11.19.台財稅第831622059號函)
(財政部66.05.13.台財稅第331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