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以商標權抵繳股款:
(一)、股東於97年底向法院拍賣買得某商標權,可否以此抵繳公司發行新股時,所認股數之股款:只要公司需要該商標權,就可以。
(二)、如果可以,則是否得以向法院拍賣成交時之價格,做為抵繳之金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