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公司登記實務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一)、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時機:

1、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
2、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

(二)、法院選任兩位臨時管理人時,除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載明應共同行使職權外,原則上得單獨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