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一)、辦理變更,如何處理:
答:應由死亡者之親屬於一個月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出遺產管理人,並向管轄法院報備;如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能於一個月內選出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行使死亡者之公司變更事項之同意權。
(二)、依上述方式選出遺產管理人行使公司解散之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