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累積盈虧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應如何處理?
答:
1.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無須股東會表決同意,惟如涉及資產顯不足以抵償負債時,董事會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改善財務狀況至無上揭情事。
2.公司申請增、減資變更登記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少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者,可以核准變更登記,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條第3項規定,應於核准時一併通知公司於一定期限前申復已改善為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正數,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仍應依該項規定罰鍰。<公司法§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