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六、董監事辭職解任

問:有限公司董事要移居國外,其他股東不准,董事能自己辭職不做嗎?

答:依據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1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不能無故辭職,但只要有正當理由即可辭去董事職務。且有限公司的董事和公司間同樣是委任契約關係,倘有正當理由即可辭去董事職務,終止契約關係。


問:董事任期尚未屆滿,原董事長持有股份轉讓,經股東會決議改選董事,請問股東會應以原董事長辭職解任為由改選董事或依公司法第199條之一規定改選董事?

答:本案例董事長倘已自行辭職,公司應以董事長解任進行補選或改選董事。董事長倘未辭職,而公司有改選董事之需求,亦得依公司法第199條之一規定經股東會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問:有限公司於停業期間,董事是否可書面請辭?然相對人(指公司)是否應於15日內提出變更登記?

答: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民法上之委任關係,且不因公司停業而停止或暫停委任關係,故公司停業期間,仍可為終止委任關係。次查辭職係有相對人之單方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8條規定,該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即生效力,公司於收訖辭職意思,應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違反前項規定,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補選或改選?如何計算是否逾期?

答:

1.董事長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屆滿,依法補選;倘董事任期屆滿,則應改選;均於選出董事長並就任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即不會逾期。

2.又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補選或改選?如何計算是否逾期?


答:

1.董事長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屆滿,依法補選;倘董事任期屆滿,則應改選;均於選出董事長並就任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即不會逾期。

2.又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