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收據之保存年限,稅法規定為何?(0110)

納稅收據之保存年數,就法理而言,宜由納稅義務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不宜由政府以法令硬性規定保存年限。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收據自以保存5年為妥。
(財政部67.5.23.台財稅第3333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