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五、董事之選任、解任

問:公司章程修正為「股東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每一股份有一選舉權,各股東以所持有股份領取與股份數相同之選票,選舉董事或監察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

答: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公司上項章程修正符合公司法第198條規定。


問:丈夫是公司負責人,老婆亦是股東,後來丈夫在大陸有2奶後與老婆離婚避不見面,老婆繼續經營,卻無法變更負責人,該如何辦理變更?如果不變更繼續經營有違法嗎?

答:

1.如該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準此,如經表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得解任原董事,選任新任董事。否則尚無法變更董事。
2.如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妻子及其支持者持股達公司已發行股數過半數者,得經由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再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即可。 反之,如妻子及其支持者之股東持股合計未達已發行股數過半者,尚難變更負責人。3.至於如果不變更,繼續經營有無違法一節,可視有無偽造變造文書而定。


問:資本額偏低,經濟部的所謂行政處理是指為何?可具體說明。又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選任以當選權數決定當選否,若章程訂有1人1表決權(董事),是否就不適用(亦不用寫明)當選權數?

答:

1.資本額偏低,如涉及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行政處理,即係將依該規定辦理。

2.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係屬公司法第189條規定之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不論章程所定之選舉方法為何,均可以不列明當選權數。


問:1.○○○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屆滿,公司未及時改選,其監察人已轉讓所有持股並辭職,又該公司於近期(100年)辦理解散登記。

(1)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公示資料還是原來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對該監察人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影響如何?

(2)又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如何從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移除?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累積投票制及單記法之當選權數如何計算?需要特別訂定嗎?

答:

1.公司經本部核准解散後,應依法向法院辦理清算,俟清算完結後,法院通知本部,再據以移除公示查詢網站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2.按公司法第227條規定監察人準用第198條董事選任事宜之規定。是以,有關選舉董事、監察人方式,自以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監察人之人數相同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而採累積投票方式;為公司法第198條增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的選舉方式。參照本部90年12月4日商字第09002256460號函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式,依本修正條文之規定,雖增列『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賦予公司依自治事宜為彈性處理,但公司章程之訂定,倘違反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則於法有未合」。所謂章程之訂定係對於上開累積投票制度可採不要累積方式,如每股僅有一個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