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四、假決議

問:財務報表之承認案,得否適用假決議?

答: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依同法第175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綜此,財務報表之承認公司法並未規定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係屬普通決議範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杯葛公司遷址案,有無解決辦法?該公司有四名董事,二位杯葛,股東會代表股數50%是否可改選?(任期未屆)

答:

1.董事四名其中二位杯葛不同意出席董事會,無法達成公司法第206條規定,則無法作出遷址合法決議,只有本乎最大誠意,探求杯葛意圖所在,即可針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2.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依本部75年3月3日商字第08896號函釋略以:「查公司選舉董事之方法,公司法第198條另有特別規定,監察人之選舉並準用之(公司法第227條),兩者均不準用第174條後段之決議,故改選董監事應無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準此,改選董事、監察人並不得由未達代表已發行股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出席,進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