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二、彌補期中虧損

問:甲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500萬元,截至99年度為止,累積虧損計2,000萬元,100年1至8月份營業虧損300萬元,依經濟部71/09/13商33548號函規定:若因銷除虧損而減少資本,該「虧損」應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本期收益,減除本期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不足之差額,列於虧損彌補議案內,經股東常會承認,累積於帳上未經彌補之數額為限(商業會計法第53條,公司法第228條、第230條參照),凡未經上述決算程序,並經股東常會之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尚不得藉以沖減資本。請問:

1.為迅速改善公司之財務結構,是否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將期中虧損連同歷年累積虧損共計2,300萬元,一次到位辦理減資彌補虧損?

2.如果可以期中彌補虧損,於辦理登記時,須否另加附何種文件?

3.本件減資如併辦理增資2,300萬元,減增資後原實收資本額不變,是否仍須依照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之規定,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答:

1.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且公司減資彌補累積虧損,本來即可依同法第168條規定辦理,因此,依上揭第168條之1規定董事會先選定本會計年度中之1日作出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再召開股東會決議承認董事會造具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後,同時減資彌補包括累積虧損及本期虧損之金額、修改章程,及董事會決議新行新股之議事錄。


2.如果可以期中彌補虧損,於辦理登記時,要有股東會決議承認董事會造具本年度中其中1日之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之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決議新行新股之議事錄。


3.減資及增資金額一樣,因為有減資,所以要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