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十、減資彌補虧損

問:有限公司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已經核准,惟國稅局查公司稅,而駁回減資案,請問該公司如何處理?(該公司已無辦法辦理增資)


答:請依國稅局駁回之理由,研究處理方案。如果是欠稅,而遭駁回者,則繳完欠稅,即可解決。

 


問:乙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5,000萬元,截至99年度為止累積虧損7,000萬元,(備註:當時帳面淨值為負數,但資產尚未重估),100年度6月份處分資產獲利1億元,(備註:此時淨值為正數),請問現在可否辦理減資(假設減資4,500萬元)以現金退還股東?

答:實收資本額5,000萬元,累積虧損7,000萬元加上100年獲利1億元,則股東權益金額為8,000萬元,是可以減資4,500萬元退還股東。

 


問:遊覽車業目前規定最低資本額5,000萬元,對於舊有資本額3,000萬元之公司,擬辦理虧損減資450萬元,同日再增資450萬元,最後仍維持為3,000萬元,請問:


1.資本額減資、增資後不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同意嗎?


2.監理所說:舊有公司只准增資不准減資,含虧損減資嗎?


3.資本變動必需增至目前規定的最低資本額5千萬元嗎?


答:

1.公司經營遊覽車客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監理機關,申請減資或增資,即時減資、增資後金額不變仍應依公路法第46條之規定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辦理公司減資、增資變更登記。


2.公司因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減資後金額不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額,是否可行,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3.公司經營遊覽車客運業務,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舊有之公司資本變動是否仍須符合最低資本額之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