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十八、股份拋棄繼承

問:如何表達已辦妥繼承手續?

答: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遺產稅免稅文件或完稅文件影本。


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公司變更資本額及股權應如何列示?

答:

1.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權係非公司登記事項,如股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對公司資本額並無影響,但對其股權應依民法第1138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4個繼承順位及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規定辦理繼承。如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按民法第1176條準用1177條規定,由死亡股東親屬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2.如死亡股東親屬召開親屬會議但未選定遺產管理人或未召開親屬會議,於1個月後,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3.在未確定繼承人或選定遺產管理人前,對於死亡股東股權之處理,應於公司股東名簿上備註列入遺產戶來處理,如公司有配息亦應保留死亡股東之股息,不得將其股息分配予他人;如遇開會通知因尚無法行使股東權利則不發開會通知。

 

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繼承人找不到,該如何處理?該董事長只佔1%。


答:董事長死亡其家屬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後,其股份始能繼承轉讓。(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參照)如該家屬未申報處理或無繼承人時,因董事長已當然解任,請依本部79年9月7日經商229345號函釋略以:「董事長死亡未及補選前,如公司設有副董事長,由副董事長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如未設有副董事長,設有常務董事由常務董事互推1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如未設有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僅設董事者,且尚有2位董事以上在任,由董事互推1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召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選出新任董事長」辦理。

 

問:有限公司股東死亡,持有出資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佔10%,其繼承人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此公司變更該如何辦理?


答: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及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繼承人第ㄧ順位係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係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假如第一順位全部拋棄繼承,則由第二順位父母繼承;如父母亦拋棄繼承,則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如兄弟姊妹亦全部拋棄繼承,則由第四順位祖父母繼承。另外配偶亦有相互繼承權,也許配偶與第ㄧ順位共同繼承,也許與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假如這些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準用民法第1177條無人承認之繼承規定,由其死亡者之親屬召開親屬會議於ㄧ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來行使有限公司股東之權利,在股東同意書簽名辦理變更登記。假如沒有選出或親屬會議未開成,則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申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為死亡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只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增資,假如有新股東加入,要全體股東同意才可(公司法第106條規定),另股東如出資轉讓,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應得到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問:甲、乙、丙、丁、戊5人為有限公司,甲留任現為董事,乙93年死亡也辦妥遺產稅繳清,丙、丁、戊3人想退出,到目前為止尚未辦理變更,如果想一次辦妥也不用罰款應如何辦理?


答:股東死亡應依遺產稅法辦理繼承,俟辦妥繼承後,檢附遺產稅核定或完稅證明文件影本,於股東同意書中載明死亡股東其出資額係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並已向公司辦妥過戶手續,注意繼承人協議遺產分割之協議書決定該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由何人繼承之協議書之日期在申請變更登記日期之前15日內即可,並於簽名末端加註日期,股東同意書簽署日期起15日內申請登記,就不會有罰款問題。


問:有限公司董事死亡是否應於遺產稅申報完成後,才可以向本部申請繼承股東出資?應檢附書件為何?


答: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有限公司股東(包含董事)死亡者:

1.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後,則於取得該證明書及繼承人協議書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記。」。並依同法第16條及詳如表一至表五之規定檢附申請書、更正後公司章程(不列入修章次數)、遺產稅證明書及變更登記表一式2份憑核,如繼承有數人時,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新台幣1000元規費憑辦。

2.如有限公司董事死亡尚未辦妥遺產稅申報,因公司營運之需要,依本部100年4月22日經商字第10002408510號函釋「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如欲將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變更為遺產戶並推選管理人者,其申辦變更登記,得由被推為管理人(繼承人之一)之人代表公司提出申請,並得被推選為董事。惟於辦妥繼承登記分割遺產後,倘該董事未分得出資額者,即與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董事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規定有違,該董事應即解任,並應即辦理變更登記,倘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準此,在未辦妥遺產稅申報前可由有繼承權人互推一人為遺產管理人行使死亡董事之同意權,並依公司法第102條及108條規定選出新任董事後15日內向本部申辦變更登記,繼續經營該公司。(公司法§102、108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