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十四、發起人

問:以土地抵繳股款,但公司尚未成立,如何辦理土地登記?

答: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若以土地抵繳股款者,公司應先行踐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公司,始得申請公司登記。

 


問:發起人會議後,多久時間內需召開董事會?


答:按公司法第203條第2項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之。倘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限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依同條第5項規定。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問:

1.(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63條規定,發起人股份於設立一年內不得轉讓之規定,發起人若於公司設立後,想要退出,並有新投資者願意入股,該如何處理以保障新舊股東之權利及義務?

2.有限公司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負責人所設計的)設計專利,可否以此項設計專利向主管機關申請技術增資?


答:

1.按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準此,公司設立一年後股份才可轉讓,以保障股東權益。


2.股東以個人研發技術作價抵繳增資股款,需經具有公信力之鑑價公司鑑價並過戶給公司,並經會計師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5條第6項「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之規定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即可向本部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