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三四、其他

問:基金會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答:基金會依其性質之不同分別由各主管機關管理,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乙節,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令個別認定。

 

問:公司改選董事長但原任董事長拒不將公司印鑑 移交,此時新任董事長可否直接以新公司印鑑辦理變更登記,不必檢附訴訟文件 ?

答:依本部90年5月3日經(90)商字第09002090300號函釋「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分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公司印鑑 為他人無權佔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 ,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辦公司印鑑 變更。」,故新任董事長仍應檢附提起返還公司印鑑 法院收件之民事起訴狀,申辦公司印鑑 變更。

 

問:外籍董事身分證號如何塡列?

答:原則上以護照號碼來填列,非以居留證號碼填列。

 

問:經濟部之網路本可查詢一公司是否發行股票暨發行之簽證 機構,現已無該項功能,可否恢復網路查詢?

答:

1、按公司是否有發行股票暨股票發行之簽證 機構,尚非公司法第393條規定應予公開之登記 事項。

2、另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業經本部95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502406810號令修正發布,其中原條文第3條第2項「簽證機構簽證於股票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股票樣張,應分送經濟部及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公司登記機關備查。」已修正 為「簽證機構簽證於股票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股票樣張,於發行公司辦理清算完結前,應由簽證機構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本部不再備查股票樣張;是以,公司或機關欲查詢股票發行相關事宜,應逕向該公司洽詢。

 

問:獨資之商號可否變更為有限公司?

答: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行號,係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所成立;公司係按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成立之法源依據、組織、登記事項皆有不同,自無法由獨資之形態變更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