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九、資本虧損或資產不足抵償負債

問: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之虧損達實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應即召開股東會報告,所謂實收資本係指普通股股本或是普通股加特別股股本?

答:按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如公司僅發行普通股以實收資本為股本,若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即以普通股加特別股為實收資本。

 

問:有限公司虧損超過資本額一半以上不辦理增資、減資繼續營業,是否會被罰鍰?可否繼續經營?

答:

1、有限公司虧損超過資本額一半以上,但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董事僅須依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向股東報告,公司仍可繼續經營。

2、公司資產總額倘已小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雖可以核准公司變更登記 。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條第3項規定,應於核准時一併通知公司於一定期限前申復已為改善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正數,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仍應依照該項規定處罰。

 

問:公司虧損已達實收資本二分之ㄧ以上,主管機關無法查知,如何保障股東權益?

答:不論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或董事會均依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或虧損撥補表,於監察人查核(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股東有得知公司財務狀況之權利與機會。倘公司未依該條規定辦理,股東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依同條第5項規定處罰以保股東權益。

 

問:公司營運中如有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而公司當年為虧損,可否利用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來彌補虧損?

答:公司法有關公積使用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241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公司法§239)

 

問:98.9.1.09802420540號函針對公司若有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規定,仍可准增資變更登記,請問是否會以此記錄對公司處罰?或發文限期公司改善?

答:

1、公司申請增資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小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可以核准變更登記。

2、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條第3項規定,應於核准時一併通知公司於一定期限前申復,若公司已改善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正數,即無處罰問題,若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仍應依照該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