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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逾期繳納,是否要加徵滯納金?(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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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團於破產宣告後,因管理或變價而依法應由破產財團負擔之稅捐,性質上屬財團費用。其因一時無法出售得款,致逾期者,與一般納稅義務人之持有財產無法變賣,致不能如限繳納稅捐之情形似無不同,依現行相關法律尚無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61.5.31.台財稅第345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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