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八、董監事辭職解任

問:人頭董事長以存證信函辭去職務,並向其他董事及中部辦公室寄發該信函,惟該公司已無營業,無法送達,以致其他董事監察人,無人出面辦理董事解任登記,請問中部辦公室是否會主動除去該董事(長)之職務?

答:辭職信函無法送達,應向法院申請公示送達生效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公司與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俟判決確定後,再檢送申請書、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部辦理董事撤銷登記。

 

問:董事向公司提出辭呈,並以書面方式掛號通知公司,經過一段時間上網查詢,公司仍未辦理董事變更,請問該董事如何處理,才能完全解除董事的職務及責任。

答:首先應確定該辭職通知已合法送達該公司,如該公司遲不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與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之訴,俟判決確定後,檢具申請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主管機關辦理撤銷董事身分。

 

問: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惟後端加註「直到新任董事長就任時生效」,該辭職書是否有效?公司應否另行改選董事長?

答:

1、董事長辭職書已言明辭任董事長之意願,並於後端加列附加條件,係為避免公司無董事長之空窗期,此種附條件之辭職,於條件成就時(新任董事長就任時),辭職生效。

2、該董事長辭職因尚未生效,應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董事會選任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