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五、獨立董事之選任

問:有關獨立董事採提名制,提名10天結束後,如經董事會審核有人不符資格,依公司章程記載應選2名 獨立董事,可否先登記1名獨立董事另1名缺額,或是不予登記?

答: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應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獨立董事之選舉,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如係改選董監事,應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所訂董監人數提名足額之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如係補選,則可以補選部分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