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二三、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監事持股全部轉讓,應否由少數股東申請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答:依本部90.12.25經商字第09002275090號函釋略以:「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要件,參諸同法條第2項及第19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有關公司法第197條第3項董事當選失其效力之規定,亦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方有適用。」準此,非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在任期中持股轉讓逾二分之一,不影響董監事資格,原來之董事會仍可召集股東會,無庸由少數股東申請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問:購買法院拍賣之股權,拍定人持相關文件向公司辦理過戶,惟公司拒不辦理,拍定人可否具名向中辦報備,待一年後再提出自行召集股東會之申請?

答:股權既經法院拍定,嗣後經過1年,如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規定,即可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規定申請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