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其應納稅捐是否可以優先受清償?(0106)

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應成立破產財團,於破產宣告前之其應納稅捐自屬破產債權,除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外,應與其他破產債權,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分配。
(稅捐稽徵法第7條)
(司法院37.6.21院解字第4023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