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十七、股份轉讓

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未滿ㄧ年,

1.股東想退股可以嗎?

2.是否須等滿ㄧ年?

3.未發行股票,如果轉讓,股東會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答: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未滿一年,股東想退股,其實股份有限公司是無「退股」之字句,設立登記 未滿一年,其股東之股份可以向公司拋棄股份方式辦理,但不得轉讓持股。

2、股份有限公司需設立滿一年後股東才可轉讓股份,未滿一年股東轉讓股份係無效。

3、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轉讓股份,如有獲利,獲利部分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問:

1.想請問股權轉讓,以支票方式做為付款方式,則股權認定與過戶實質發生日期規定為何?

2.甲公司有某股東A,因某些因素與甲公司協談,想退出,由甲公司原股東承受,經律師公證,雙方於某日協談成功,並當場開立爲期1年內之支票分3期給付,合約並定名為支票到期日才能過戶股權,今天未到期(支票),原股東即要求立即過戶,(原因:已有3張票據,事實確定),與當初合約不符,請問:正確可以過戶的日期為何?又如果當初沒有訂合約的過戶效力又如何?

答:

1、以支票或匯票、本票等其他方式作為股權交易之代價,則有實質交易效果,票據受讓人為保護自己,可要求依原約定於支票全部兌現,再向公司辦理股權過戶,因票據是否能兌現應考量風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如持有股數轉讓逾當選時二分之一者,董事、監察人資格當然解任,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辦解任變更登記報備。

2、只要合法取得股權即可要求公司辦理過戶,沒有合法取得股權不可以要求公司辦理過戶,至於是否合法取得股權,非由主管機關判斷而由法院認定,在支票尚未兌現前,如果先將股權過戶,轉讓人所承擔之風險較大,為避免不必要之風險,俟支票全部兌現,再過戶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