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十三、租賃契約書

問:租賃契約書現行規定應載公司名稱,但簽訂租賃契約書時,公司名稱預查尚未核准,且已辦妥法院公証,應如何處理?

答:仍應檢送承租人載明公司名稱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問:二房東租賃契約書是否應加註得轉租他人?

又租賃契約書有限制不得轉租他人經與屋主溝通是否可直接劃掉蓋章?

答:1、依民法第443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份轉租他人。」準此,房屋之租賃契約未規定不得轉租他人者均得轉租。二房東之租賃契約是否要加註得轉租他人,由二房東自行決定。

2、租賃契約書有限制不得轉租他人經與屋主溝通,經屋主同意,應可由屋主直接劃掉加蓋屋主印章。

 

問:公司新設時,常先以自然人名義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才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因此事後再更正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公司實屬繁雜,是否可以負責人名義簽訂即可?

答:租賃契約仍需以公司名義向建物所有權人承租,可於預查確定後,請房東出具房屋使用同意書正本即可辦理,而毋須更正租賃契約書。

 

問:房屋所有權人(屋主)為有限公司單一股東,究係出具租賃合約書或房屋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較妥﹖

答:按本部97年6月6日發布修正「公司之登記 及認許辦法」第16條附表規定,申請公司(含分公司)設立或所在地變更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 本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