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十、出資轉讓

問:有限公司董事出資額欲轉讓、修正章程或辦理解散,但其中1位股東不同意,應如何辦理?

答:

1、有限公司修正章程、董事出資額轉讓及解散均需經全體股東同意,若有股東不同意,建請股東自行協調。

2、另股東不同意解散部份,倘該公司有公司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情事,股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或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經法院裁定解散後,無庸檢附股東同意書,即可申請解散登記。

 

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全盲,如何辦理股東出資轉讓?對於同意事項是否需要輔助工具?

答: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全盲,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股東同意書之內容可由2位見證人讀給該負責人聽,若負責人同意股東同意書記載之事項,卻不方便簽名,可加蓋指印,再由該2見證人在指印旁簽名 ,並註記:「見證人」字樣。

 

問: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其出資額之證明 是否有規定?(如股權證明或票根)

答:有限公司有發行股單的規定,但實際上沒有一家發行股單,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3條規定應備置股東名簿,股東可前往公司所在地查看,且須保有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必訂明股東姓名、住所及其出資額、亦可從登記表得知股東的出資額

 

問: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共3人,其中一人出資額占10%,欲辦理股東出資轉讓,但另二位股東不同意,應如何辦理?

答: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因此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共3人,其中一人出資額占10%,欲辦理股東出資轉讓,但另二位股東不同意,其轉讓不生效力,尚無法辦理變更登記。

 

問:公司股東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辦理過戶變更登記,公司卻一直不來辦理,是否有罰責?若公司目前已辦理停業中,公司可否免於辦理變更登記 。

答:

1、查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轉讓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可參照本部74年10月8日商44210號函釋辦理,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法院。(經濟部74年10月8日商44210號)

2、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辦理過戶變更登記,公司卻遲未向本部辦理登記 ,目前尚無罰責。 3、有限公司停業中仍可依規定檢附相關書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問:少數股東實際並無出資,今有糾紛如何將其除名?

答:股東雖無實際出資,但既已登記就算是公司股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均無「除名」之規定,故如不欲擔任股東,須辦理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