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八、解散公司之清算

問:清算期間辦理變更登記應由何人辦理?

答:清算期間辦理變更登記應由清算人具名代表辦理。

 

問:公司因廢止或解散已進入清算程序,但清算已逾1年尚未清算完結,若有欠稅,董事是否有責任?

答:公司廢止或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之事務及欠稅之部分由清算人負責處理。公司若已選任清算人,且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則由該清算人負責。公司若未選任清算人,則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為清算人,負責清算事務。

 

問:解散登記之公司,清算中尚得申請公司名稱變更,清算時應蓋新公司名稱或舊公司名稱章?

答:原則上只蓋新公司名稱印章即可,為求辨識,在清算時仍請新公司名稱及舊公司名稱印章均蓋。

 

問:公司於清算期間如尚有盈餘及保留盈餘是否可不受公司章程分配比例之限制,直接分配給股東?

答: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1條規定,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公司法§113§91

 

問:某公司被公告註銷,全體董監事皆收到來自執行處的執行命令(欠稅400),除了董事長其餘董監事實爲人頭(股東) 請問:他們要如何解除清算人責任?

股份公司董監任期屆滿不改選,可以嗎?

答:

1、公司經公告撤銷或廢止後,即進入清算階段,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訂定清算人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或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外,以所有董事為清算人。俟清算人向法院申報清算人就任,經法院准予備查,則其他董事未擔任清算人者,即可解除清算人責任。

2、依公司法第195217條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