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七、解散登記

問: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表之登打是否可再明 確說明?

答:

1、有限公司董事股東的名單不用登打,第一頁代表人的姓名 不用打,其他的都要打,例如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地址、營業項目等,並加蓋公司印章,代表人印章不蓋。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名單不用登打,公司名 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營業項目監察人及經理人則須登打,第一頁代表人的姓名不用打,並須加蓋公司印章,代表人印章毋須加蓋。

 

問:請問公司解散後,仍可繼續辦理的登記 有哪些?

答:

1、如清算事務所需可以變更公司印章。

2、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亦可申辦監察人變更登記 。

 

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股東糾紛不願簽名同意,應如何處理?可先辦理停業,再以命令解散方式處理?

答:

1、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 ,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公司因股東不願出席股東會,至使股東出席股數不足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二時,如先辦理停業,則不構成公司法第10條情事,主管機關尚不得據以命令解散。

3、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可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由公司具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敘明無法繼續經營之原因,向當地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經法院裁定解散,申辦解散登記 時,只要由公司及清算人(未選出清算人者,所有董事都是清算人)具名蓋章申請加具法院裁定解散之裁定書,確定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表2份即可完成。

 

問:依現行規定公司解散登記 應於解散後15日內辦理登記,實務上公司核准解散登記 公函之發文日通常並非實際解散日期,惟事後國稅局均以其核准公函發文日認定為解散日期,清算人致生困擾,故建請於核准解散登記公函上加註解散日期,以便國稅局辦理登記時據以參考。

答:本案業已另函請經濟部商業司於本部公司登記管理作業資訊系 統在核准解散之公函記載「○○年○月○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散」﹙股份有限公司﹚、或「○○年○月○日股東同意書同意解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