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六、帳表查核簽證

問:停業狀況之公司如違反第二十條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是否須處罰?

答: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製作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等會計決算書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違反者,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停業公司適用上述規定。另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3000萬),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限期申報。如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公司負責人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停業公司適用上述規定。

 

問:公司資本已無限制,是否可以不須會計師簽證 ?

答:公司登記 資本額雖已無限制,但依公司法第7條及公司申請登記 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公司登記之資本額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問:已廢除公司登記 最低資本額規定,是否能免除資金要經會計師簽證,只附存摺影本及存款餘額證明,才能更便民?

答:公司申請設立登記 依公司法第7條及公司申請登記 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問:為何要驗資?所附資料為何?

答:

1、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為防制公司登記 資金虛偽不實,乃制定「加強公司登記 後之查核」規定,由本部商業司針對3個月內辦理設立登記或現金增資登記之公司,隨機抽查5%至3%之比例,進行資金之查核。

2、驗資之應附資料為:公司經本部設立或現金增資核准登記迄今之股款動用明 細表、存摺影本、相關動用憑證、資產負債表(其編製日期以本部驗資之發文日至限期應檢送日之期間均可)及前1日試算表。(公司法第22條笫1項規定) 

 

問:有限公司股東如何檢查公司帳務財務?

答:

1、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2、或依公司法第110條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