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公司登記實務 三、公司名稱預查

問:預查表申請的營業項目,必須與章程及登記表相同,例如預查表申請ABC三項,但實際申請時只申請AB二項是否可准變更登記?

答:

1、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如:公司名稱標明「營造業」其所營事業一定要包含該項目,不可因暫不營業而減少該項所營事業。

2、若公司名稱未標示許可業務,其登記 所營事業項目可較預查表列項目少。

 

問:有關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申請人由自然人更換為法人,應如何辦理

答:按本部商業司前揭號函釋: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標準」第4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先為敘明。又依目前實務,僅開放將保留之公司名稱讓與三親等內之親屬,故本案申請人由自然人更換為法人,雖然法人指定之代表人為同一人,其申請人主體已變更,應申請撤件後,再由新申請人(法人)依公司名稱預查程序提出申請。不得於網站上以「馬上辦」方式處理。

 

問:公司預查名稱之申請人為股東之一,而章程訂立時負責人非預查表申請人,此時向銀行開戶銀行不受理,而預查表又無法更正,應如何辦理?

答:公司預查名稱之申請人為股東之一,而章程訂立時負責人非預查表申請人,因銀行無法查證負責人與公司之關係,故仍應以預查名稱之申請人向銀行開戶,俟完成公司登記 後,再向銀行辦理變更。

 

問:公司營業項目變更免收預查審查費,登記 僅營業項目變更應免繳規費1000元,是否可辦理退費?

答:公司廢止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原僅登記 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增加具體非許可項目,第一次免收預查費及變更登記規費;若同案有其他變更事項,併案申請其他變更登記〈如股東出資轉讓、所在地變更等〉應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如屬免繳費而已繳規費可辦理退費,請檢送退費申請書及收據正本憑辦。

 

問:已解散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能由他公司使用?

答:解散登記 後之公司應進行清算,清算範圍內公司仍得暫時經營業務,至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始歸消滅,因此,在清算未完結前其公司名稱尚不能釋出供預查申請人使用。

 

問:公司解散登記後,公司名稱可否辦理更名變更登記?該由何人具名 申請?向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預查是否沒問題?

答:

1、公司解散、廢止登記 後,未辦理清算完結前,依本部98年10月3日經商字第09802134640號函釋清算中公司得辦理更名變更登記 。

2、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取代董事長之公司代表權,準此,公司解散登記後欲變更公司名稱應由清算人具名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324條)

3、依現行規定,公司尚未辦理清算完結前,縱然已解散、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仍可向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公司法第18條) 

 

問:以有限公司股東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為名稱預查,卻在銀行開籌備戶或商業登記時,以其非負責人拒絕,請問是否各機關缺乏溝通及如何解決?

答:籌備中之公司至金融機構開戶,持公司預查表作為該公司之證明文件,以預查表記載之申請人為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自應允許,至於以其他股東為籌備處之代表人,可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規定檢送其為該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