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所稱負責人於稅法上之規定為何?(0326)

稅捐稽徵法24條規定,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指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其為公司組織者,係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議合法授權之董事長或執行業務而代表公司之股東。至非公司組織之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亦可參照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所稱之負責人為限。
清算事務,依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規定情事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亦得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若為法院選派之專業會計師或律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財政部68.7.18.台財稅第34927號函)
(74.8.19.台財稅第20693號函)
(86.3.12.台財稅第86188531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