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其未依規定申報,有無處罰規定?對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之核定內容不服時,可否申請復查?(2425)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每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者,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新臺幣7,500元的罰鍰,稽徵機關並應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報;逾期仍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一部分,且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相關金額,攸關營利事業復查決定可退稅之金額及嗣後可留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是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之核定,應認屬核定稅捐之處分,與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抵減金額之核定相似,均屬構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內容的項目之一,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如有不服,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適用申請復查程序。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