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而限制其出境與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規定為何?(0322)

(1)限制出境之規定如下:
u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之計算,除本稅外,尚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欠稅達新臺幣100萬元、營利事業達200萬元,以及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達150萬元,營利事業達300萬元,稽徵機關將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惟稽徵機關如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或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之擔保者,免再對其限制出境。
v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Ž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2)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如下:
u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v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Ž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1)u之標準者。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以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稅捐稽徵法第24條)